轉知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就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請依該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規定辦理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就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請依該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