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原則」,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於112年11月23日以院臺經字第1121032497A號與考臺銓一字第11207001351號會銜令廢止,並自同日生效,請查照。

依行政院112年11月23日院臺經字第1120015729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