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規定辦理

依教育部書函113年9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97005號書函辦理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