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309號函辦理。
二、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復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訂定意旨係考量教師經營商業等事項允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因應不同教育階段及不同學術與教學專長教師之情形,另訂辦法予以合理規範。爰本部據上開規定於112年2月2日訂定發布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規範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經營商業及兼職等事項。
三、為使新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瞭解經營商業及兼職之相關規定,爰請加強對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法令宣導時,詳予說明適用之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俾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