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轉知。因公或非因公皆應填通報單
依中華民國114年09月16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140096233號函辦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轉機)因公或非因公皆應填通報單,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均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
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並影印影送所屬機關(構)。
詳如附件
1140916臺教人(三)字第1140096233號修正赴港澳注意事項.pdf
1140916臺教人(三)字第1140096233號修正赴港澳注意事項附件1.PDF
1140916臺教人(三)字第1140096233號修正赴港澳注意事項附件2.pdf
1141299514_3_赴港澳懶人包.pdf
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