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等修正發目布
依114年11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22598號函辦理。
因應當前少子女化之現象,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
詳如附件
114年11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22598號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公文.pdf
114年11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22598號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