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修正,業經勞動部

依教育部114年11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23781號書函
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自115年1月起,家中有3歲以下子女的勞工,將可依需要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