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原服務機關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時,商調機關經依規定確認後即得比照同條第4項規定據以調用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98518號函辦理。
二、詳請參閱銓敘部原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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