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說明:依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