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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9月13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873號函
說明:為倡導公教人員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並培養人文氣息,建請依同仁需求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適度運用文康活動費,自行規劃或鼓勵同仁參加政府部門或民間團體舉辦之藝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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