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令釋,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所稱「職責程度相當」,指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相當,且其服務年月採計作為免予試用年資案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0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102920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令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所稱「職責程度相當」,指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相當;至所具6個月以上經驗,應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作為免予試用年資
三、詳請參閱銓敘部令、原函(如附件)。
二、銓敘部令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所稱「職責程度相當」,指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相當;至所具6個月以上經驗,應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作為免予試用年資
三、詳請參閱銓敘部令、原函(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