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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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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依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0872號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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