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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3939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爰基於下列理由,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一)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發放居住證,目的在製造管轄臺灣之假象。
(二)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
三、基此,爰通函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違反者應予處置:
(一)為積極防杜中國大陸推動兩岸人民身分認定之「灰色作戰」、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及摧毀兩岸人員往來交流之秩序,政府無法容任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使我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從而混淆我軍公教人員國家認同,更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國大陸對臺統戰作為,對我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產生威脅,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
(二)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四、檢附前開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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