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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轉知。因公或非因公皆應填通報單

依中華民國114年09月16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140096233號函辦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轉機)因公或非因公皆應填通報單,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均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
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並影印影送所屬機關(構)。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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