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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等修正發目布

依114年11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22598號函辦理。

因應當前少子女化之現象,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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